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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 第26章 井

作者:匿名 分类:其他类型 更新时间:2026-07-10 19:54:42 来源:文学城

那口井在永安坊的南巷尽头。

沈约到的时候井口围着七八个人,蹲的蹲站的站,都在往井里看。一个老头趴在井沿上,用一根绑了桶的绳子往下放,桶碰到水面的声音从井底传上来,闷闷的,像有人在地底下敲了一声鼓。桶提上来,老头把桶搁在地上让大家看。

水是紫的。

浓重的、几乎发黑的紫色。桶壁上挂着一层滑腻的紫色液体,像浓墨。沈约凑近闻了一下,一股辛辣的涩味冲上来,是某种植物染料长时间浸泡后发酵的酸臭。

老头叫陈老四,六十多岁,种了一辈子菜。他家的菜地紧挨着这口井。井是公井,整条南巷十几户人家共用。浇菜、洗衣、做饭,全靠它。

“三天前开始的。”陈老四把桶翻过来倒掉,紫色的水泼在地上,在黄土里洇出一大片暗色。“我早上来打水浇菜,一桶提上来,紫的。我以为是什么东西掉进去了,又打了一桶,还是紫的。找坊正来看了。坊正说不知道。”

沈约问紫水是从什么方向渗过来的。陈老四蹲在井口,用手指在井沿上划了一下,指向北边。

“井底的石缝在北面裂了一道口子。水从那个口子渗进来的。”

北面。沈约站在井口往北看。南巷往北走出去就是永安坊的主街。主街对面是一排铺面,她看见了一面招幌,蓝底白字,写着“刘记染坊”。

沈约绕到主街去看了看。染坊的门面不大,但后院很深,从巷子的侧面能看见院墙后面晾着几十匹布,赤橙黄绿紫,一排一排挂在竹竿上,远远看去像一面巨大的彩屏。院墙底下有一道排水沟,水沟里的水是深紫色的。

她蹲在排水沟边上看了一会儿。水沟的走向是从北往南,从染坊的后院流出来,沿着院墙根往南走,到巷口拐了一个弯,消失在地面下。地面下是暗渠,暗渠的方向跟陈老四那口井的位置对上了。

她回到井口,把情况跟陈老四说了。陈老四骂了一句,他的骂法很老派,不带脏字,但声音大。

“我知道是他家的水,我不是不知道,二十年了,他家开在那里二十年了,以前也排水,但以前的水没这么紫。以前是淡的,地面能吸掉。今年不知道怎么了,水变浓了。我去找过他,他说他在这里做了二十年生意,以前没人说过,凭什么现在说?”

沈约听到“二十年”这个数字的时候,脑子里开始翻法条。

二十年在唐律里,这是一个有意义的数字。

《杂律》里有一条关于田宅占用的规定:“诸占田宅不毁者,满二十年,不得追还。”意思是一个人占了别人的田或宅子,如果对方二十年没有告,就算默认了,不能再追。有人把这个逻辑叫“时效”,不是原主放弃了权利,是法律认为二十年的沉默等于同意。

刘记染坊在这里做了二十年。二十年来排水都排在那条暗渠里。陈老四和南巷的人没有告过。如果刘掌柜引这条法,你们默认了二十年,现在不能翻旧账。

但沈约在脑子里把这条法转了一圈以后,发现了一个缺口。

这条法管的是“田宅占用”,占了地。刘掌柜没有占陈老四的地。他占的是水。占水跟占地不是同一件事。

她又想到了另一条。《杂律》里关于污损的规定:“诸于官私道路及沟渠内堆积秽物者,杖七十。”这条管的是在公共道路和沟渠里倒脏东西。染坊的废水排进暗渠,暗渠是公共设施。在公共沟渠里排放废水,跟在公共道路上堆秽物,性质是一样的。

但她不确定“秽物”这个词能不能涵盖染料废水。秽物一般指的是垃圾、粪便之类的固体物。液体算不算?

她翻疏议。疏议写的是:“秽物者,凡污秽之物皆是。”

凡污秽之物皆是,范围很大。紫色的染料废水算不算“污秽之物”?如果它把一口公井的水变成了紫色的、不能喝的、不能浇菜的,那它就是污秽之物。

但刘掌柜可以说:我排的不是秽物,是清水。清水经过了染缸,带了点颜色而已。颜色不是秽物。水还是水。

沈约想了半天,她换了一条路。

她不从“排放”这个角度入手了。她从“损害”入手。

《杂律》里还有一条:“诸毁坏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各计赃准盗论。”损坏别人的东西,按照损坏的价值比照盗窃来处理。

陈老四的井,不是他个人的井,是公井。但公井归坊里共管,坊里十几户人家都有使用权。染坊的废水渗入公井,导致井水不能用,这相当于毁坏了公井的使用价值。毁坏公共设施,按“毁坏人器物”论。

她在纸上写了一段话:刘记染坊排放之废水经暗渠渗入永安坊南巷公井,致井水变色不可食用。依《杂律》“毁坏人器物”条,染坊之排放行为损害了公井之使用价值,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又依《杂律》“沟渠内堆积秽物”条,染坊将废水排入公共暗渠,亦应受罚。

但她知道这只是一半。罚了以后呢?刘掌柜交了罚金,明天还是继续排。公井修好了,水还是紫的。

她去找了永安坊的坊正,姓周,一个又矮又胖的中年人。周坊正听完了她的分析,脸上的表情从困惑到理解到为难。

“刘记在这里做了二十年。他给坊里交了二十年的税。他的伙计在坊里住着,吃饭买菜全在南巷的铺子里。你把他告了,他的伙计没活干了,南巷的铺子也少了客源。”

沈约没有反驳。她知道这就是现实。

她想了一个办法。

她替陈老四和南巷的住户写了一份“协议”,一份双方签字的约定书。约定的内容是三条。

第一条:刘记染坊在半年之内重新修建排水设施。排水沟从现有的暗渠改道,不再经过南巷公井的方向。改道的方向她在附图上画了,往西走,接入坊墙外的城壕排水沟。城壕排水沟是官方的排污渠道,专门用来接纳各坊的废水。

第二条:改道期间,刘记染坊负担南巷住户用水的额外费用。南巷的住户需要去北巷的另一口井打水,来回多走半里路。多走的路不值钱,但多花的时间值钱。沈约按每户每天多花半个时辰计算,折算成劳力价格,由染坊补贴。

第三条:公井的清理费用由染坊承担。清理方法是先把井水全部抽干,然后用石灰水冲洗井壁,晾干后重新蓄水。她问了苏伯这个方法可不可行,苏伯说他年轻时见过清井的,大致是这个步骤。

协议的最后一行她写了一句话:此约定经坊正见证,双方画押生效。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凭此约至长安县衙申告。

她没有去找刘掌柜。她把协议交给了周坊正,让周坊正去谈。刘掌柜做了二十年生意,他不怕一个抄书铺的女人。但他要在意坊正,坊正管着他每年的商户登记和税率核定。一个不配合坊正的商户,明年的税率可能就不是今年这个数了。

周坊正拿着协议去了。她回铺子继续做她的事。

三天以后周坊正来铺子找她。他带了一份签好字的协议,刘掌柜签了,字签得很大,笔画很重,是赌气签的。旁边是陈老四的手印。周坊正自己的名字也在上面,盖了坊正的小印。

沈约把协议看了一遍。三条都在。附图上刘掌柜用墨笔划了一个圈,圈的是改道以后排水沟经过的那块空地。空地现在是他堆柴火的地方。他要把柴火搬走才能动工。

“他不太高兴。”周坊正说。

“他不需要高兴。他需要签字。”

周坊正走了以后,沈约把协议的副本夹进她的案卷架里,架子上的东西又多了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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