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秋雨过去,天气明显凉了起来。桑梓扶着楼梯扶手,一级级吃力地往上走,终于到了三楼平台,他撑着左腿靠着墙歇了一会儿,前额渗出密密麻麻的汗珠,还没等气喘匀,被人一巴掌拍到胳膊上,“小桑,你没事吧?”
桑梓转头一看,是高峰老师,他一手夹着作业本正准备往下走,“没事,只是腿有点麻。”
“要不要我扶你到教室?”高老师关切地询问。
“不用了,我自己可以。”桑梓揉揉膝盖站直身体。
高老师上下打量了一番,表面确实没有太大异常,但还是不放心道:“小桑,咱们学校没有电梯,有什么难处你跟我说,千万别逞强。”
桑梓点点头,目送他下了一级楼梯,自己也准备进教室,高老师想到什么,又折返回来,说:“小桑,下午许芸的案子开庭,你去听吗?”
桑梓干脆地答道:“去。”
高三1班教室,桑梓背对着学生在黑板前书写,笔迹苍劲有力。清晨用胳膊肘捣捣叶宇飞,凑到他耳边小声说:“唉!你脖子上的疤是怎么回事?”
叶宇飞一个星期没来上课了,清晨不知道缘由,今天早上一来就看到他脖子上一条细长的褐色疤痕,终于找着机会问。
叶宇飞比了个“嘘”的手势,在笔记本上写上两个字,递给清晨。清晨一看——“自裁”,她把笔记本一推,白了他眼,用书桌下的脚重重地踢了他一下,心说这家伙没一句实话。叶宇飞失笑。
桑梓左手支着黑板,微微转身,学生们的动作尽收眼底,这对小儿女总是打打闹闹让人发笑,让他想起自己读书时皮的不像话的样子,他强压唇角,严肃了几分,面向学生,抛出一个问题:“今人考证,石钟山因形声结合说而得名,这说明苏轼对其名称的考证并不正确,那我们学习《石钟山记》的意义在哪里?”
“哪位同学来回答?”
有两个女同学举手,桑梓逐个抽问,都没有答中要点。
他扫视全班,同学们都把头埋得低低的,只有叶宇飞满眼期待地望着他,桑梓扔下手中的粉笔,向叶宇飞伸出手,示意他回答。
“学习《石钟山记》的意义不在于知道石钟山之名的由来,而在于学习其中思辨的精神和考证的方法。”
桑梓笑着点头,一脸的赞许。
课后,他把叶宇飞叫着一起回办公室,下楼梯的时候,叶宇飞跟在后面看着桑梓扶着扶手一步一顿地下楼,主动提出要扶他。
桑梓也不推辞,右手环在他的肩上,借力下楼,确实快了不少。
到了办公室,少年扶着老师坐下,清亮的眼睛看着桑梓把左腿摆弄好,鼓足勇气对他说:“桑老师,您应该用拐杖的……其实不难看。”
桑梓微微抿嘴,让他低头走近一点,看他脖子上的伤口已经结痂,不知道以后会不会留疤,桑老师声音低沉地说:“孩子,你长大了,该成熟了。”
少年的脸红了起来,嗯了一声,说:“我已经长大了,不会再让人为我操心了。”
桑梓看着这小大人,像是看到了过去的自己,十八岁真是最好的年龄,一切都充满了可能,一切也都有机会。
庄严的法庭内国徽高悬,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旁听席上,桑梓坐得笔直,坐在他左边的是高峰老师。下午很多老师都有课,只有他们两个来旁听。
审判长开始宣读有关事宜。
高峰指着左边席位,侧过身小声地问桑梓:“那个胸前戴徽章的是公诉人,就是检察官。旁边那位是?”
“那是许芸的诉讼代理人”,桑梓看着座席前面的牌子答道。那女士身着黑色套装,发髻低盘,戴着黑框眼镜,神态专注地看着文件,甫一看见她,桑梓有些惊讶,一直把目光锁在她身上。
高峰又问:“就是律师?”
“嗯,”桑梓看着台上的律师,那清冷的气质,错不了,正是叶繁。
高峰认真地打量着叶律师,说:“这律师看着这么小,大学毕业没多久吧。”
桑梓没有答话,他想起昨天晚上在电梯里遇到的叶繁,她穿着一件绿色毛衣开衫,兜帽拉起遮住披散的头发,口鼻被宽大的医用口罩遮住,在伸手摁楼层的时候,他看到她手背上红肿的针眼和手腕上缠着的蓝色住院腕带。她冷冷地看着电梯门,站在后面的桑梓不知她是否看到了自己。
耳边传来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声音,“被告人林谦,你曾经手持雨伞,殴打被害人许芸,是不是?”
“是。”
“殴打的什么位置?”
“记不太清了,有头、脸、后背……”
法庭调查过后,开始辩论,控辨双方唇枪舌剑,摆出自己的观点。
公诉人:“被告人于6月15日上午7:35,在第一中学门口对被害人许芸实施殴打,工具为黑色雨伞,致被害人左手桡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被告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辩护人:“本案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不清。被告人林谦对被害人许芸进行敲打,造成头皮血肿、面部软组织挫伤、背部、手部、肩部、臀部等体表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右手的体表伤痕不至于造成桡骨骨折。现场视频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停止敲打并收拢雨伞以后,许芸后退摔倒,右手撑地致前臂变形,被害人所受之轻伤与我的当事人无直接关联。考虑到被告人刚经历丧子之痛,缺乏自控能力,且被害人与当事人子女死亡存在关联,被害人受伤后,我方当事人主动拨打120送医,并积极垫付医疗费,其后主动道歉。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建议法庭认定林谦无罪。”
公诉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殴打不应以收拢雨伞为终点,事实是被告人收拢雨伞后仍用手指着被害人破口大骂、步步紧逼,致被害人后退踩空摔伤右前臂。被告人收拢雨伞前的殴打行为已将被害人逼退至台阶前,其后的追逐及谩骂属殴打行为的延续,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骨折存在因果关系。”
庭内气氛紧张,叶繁面无表情,桑梓见她整了整衣袖面向审判席站起,声音低沉、不疾不徐地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对公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被告人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被害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定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致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建议从重处罚。”
旁听席上交头接耳,人声四起,审判长法锤一敲,威严地喊:“肃静!”
辩护人嚯地站起:“被害人许芸作为被告人林谦的女儿林菁华的班主任,对林菁华自杀身亡存在不可卸的责任,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被害人的行为对象特定,社会危害性不大,社会秩序破坏性不强,不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叶繁举出证据袋,里面是一个光盘:“审判长,许芸作为高三1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工作勤恳,关爱学生,深受学生喜爱,有各班的学生签名为证。在被告人女儿林菁华思想出现波动时,尽力开导。林菁华自杀另有原因,与许芸无关。这是许芸和林菁华的谈话视频,可以证明上述事实。”
辩护人:“审判长,此视频为许芸在林菁华不知情的情形下拍摄,涉及未成年人**,现林菁华已死亡,对方诉讼代理人未获得死者家属同意,擅自公开偷拍的未成年**视频,侵犯了死者的**权,建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