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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律师他缴械投降 第63章 疑不疑

作者:舟木 分类:其他类型 更新时间:2024-07-18 13:46:18 来源:文学城

晚上,陈非家。

陈非的房间开着灯,一堆法律书籍铺满地上。

陈非在重新给钱弘量刑。

陈非拿了一张白纸,一边在白纸上写字,一边自言自语:“我爸爸那件事,可以指控他故意杀人;钟落于这个案子虽然还不清楚真相,但就算钱弘他没动手,帮忙埋尸怎么都可以判个包庇罪;还有听林子川说爱琴酒吧可能涉毒,如果是真的,贩卖毒.品只要达50克以上,就能判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数罪并罚,钱弘判死刑的概率很大。”

陈非放下笔,看着眼前那张纸,沉默了许久许久。

前天晚上他经过判断后得出结论,钱弘正常上诉被判死刑的概率不大,然而只过了一天,突然多了许多新信息,陈非重新判断后得到的结果是钱弘被判死刑的概率很大。

“我为什么要那么冲动呢?”陈非抬起手,捂着脸,“明明可以把他判死的……”

陈非房间的灯从夜晚一直亮到天亮,陈非彻夜未眠。

——————————————

陈非两个夜晚没有睡觉,加之心力交瘁,在事务所工作时突然“咚”的一下栽倒了,吓得简疏文赶紧给他放假,命令他好好休息,所以刘集的案子陈非就不参与了。

开庭前要向法院提交证据,但简疏文却没有把林子川给的那份录音交上去。

“简律,录音怎么不交?”江笙问。陈非休假,江笙来当简疏文的助理。

“不要提前交,因为法院大概率会驳回。开庭时到了质证阶段再拿出来。”简疏文果断地说。

江笙震惊了,“简律……我们是要做证据刺客吗?”

“是。拼一把吧。”简疏文说。

证据刺客,或者叫证据突袭。开庭前是有个举证期的,原被告双方必须在举证期内把证据都交给法院。那种举证期不交证据,在开庭期间突然拿出一堆新证据的,叫证据刺客。

有句话叫“证据刺客不讲武德”,法律界内证据刺客非常让人反感。

“但咱们这个证据涉嫌骗供,就算在庭上举证了,法官也很有可能不予采纳。”江笙紧张地说。

“我知道。也拼一把吧。”简疏文没有一丝犹豫。

法院,刘集故意杀人案再审现场。

刘集是被告人,简疏文是为刘集做无罪辩护的辩护律师,他对面是公诉人;这次的主审法官是简疏文的师姐,纪潜。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到了最关键的质证环节,公诉人展示他们的证据。

“这是在乌鸦街附近捡到的被害人钟落于的手机,手机大概是在扭打时掉落的,手机里的通话记录显示,被害人生前最后一通电话就是跟被告人刘集打的。”公诉人说。

公诉人看向刘集,说:“被告人,案发当晚,你有没有打电话叫被害人出门?你只需要回答‘有’或‘没有’。”

刘集点了点头,“有。”

接着公诉人拿出一张照片,照片上是刘集捅伤钟落于的那把剪刀,公诉人还拿出了一份血迹检测报告,公诉人说:“在这把剪刀上检测出了被害人钟落于的血迹,案发当晚,被告人刘集就是拿这把剪刀捅了钟落于。”

公诉人又拿出两张照片,第一张是一件衣服,衣服上少了枚纽扣;第二张是一枚纽扣,纽扣躺在土里,旁边是钟落于的白骨。

公诉人说:“第一张照片是五年前的证据,被告人刘集案发当晚穿的外衣,外衣上因为沾了被害人的血,所以被当作证物保存了下来,可以看到,外衣上少了一枚纽扣。第二张照片是最新找到的证据,遗落在被害人遗骸旁的一枚纽扣,经检验,这枚纽扣正是被告人外衣上少的那枚。我们可以判断案发时的情形,被告人把被害人叫了出去,两人见面后发生激烈冲突,在扭打过程中被害人的手机掉落在了地上,而被告人外衣上的一枚纽扣被被害人扯掉拿在手上,被害人可能想事后告被告人故意伤人,所以留下这枚纽扣当证据,没想到他已经没有机会了,就在那天晚上,被告人残忍地将他杀害。”

这番话让刘集激动得差点站起来,刘集嘴里不停地喊道:“我没有!我没有!”

简疏文反驳对方:“我认为公诉人所列举的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闭环。”

简疏文拿出一份法医检测报告,说:“这是被害人钟落于的尸骨被发现后,法医给出的尸检报告,报告显示,被害人的真正死因是被重物敲击头部,杀人凶器应该是锤子一类的重物,所以刚才公诉人展示的那把剪刀,不可能是真正的凶器。真正的凶器至今还没有找到,那就说明凶手另有其人,我当事人是无辜的。”

“真正的凶器到底藏哪了,我想被告人最清楚。当晚被告人未必只带了一把剪刀赴约吧?”公诉人说。

“公诉人,请不要对我当事人进行这种不公平的揣测。真正的杀人凶器没找到就是没找到,没找到就是存在疑点。”简疏文掷地有声地说。

简疏文转头看向审判席上的纪潜,说:“审判长,我们都知道,在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疑点利于被告原则: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宣告无罪;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认定轻罪;当事实在数罪与一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裁定为一罪;当从重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如今,法医鉴定出的杀人凶器是类似于锤子之类的重物,跟检方列出的所谓的凶器——一把剪刀,根本不相符,面对这么大的疑点,我认为法院应作出有利于我当事人的判决,以保障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反对辩护律师的观点。”公诉人出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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