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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律师他缴械投降 第135章 一句话

作者:舟木 分类:其他类型 更新时间:2024-12-16 15:02:04 来源:文学城

佟岩面向审判席,说:“审判长,各位审判员,被告人郁继仁在杀害受害人吴宇后没有悔罪表现,拒写悔过书,态度恶劣,这样的罪犯不适用缓刑,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简疏文反驳:“我当事人虽然不悔罪,但从未否认和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认罪方面表现良好,公诉人说的态度恶劣,是否有失偏颇?我国法律对死刑立即执行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只有那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除此之外,一般可以缓期两年。况且……”

简疏文也面向审判席,说:“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认为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两年的刑罚过重,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我为我当事人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申请减刑。”

公诉人要求加重刑罚,辩护律师要求减轻刑罚,这场官司有看头了。

佟岩道:“我国法律规定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可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郁继仁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在故意杀人罪中,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犯罪动机卑劣的,都可归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佟岩解释他刚刚列举的郁继仁的三条罪状:“被告人连捅被害人八刀,现场鲜血流了一大片,手段残忍,大家请看犯罪现场。”说着,佟岩拿出了犯罪现场的照片,一大片血迹触目惊心,想当骇人。

佟岩又道:“被告人从买刀到打听被害人的行踪,再到躲在被害人车后等被害人来,最后将其杀害,这一系列行为经过周密的计划和预谋,是一场蓄谋杀人,众所周知,蓄谋杀人是主观恶性最大的杀人行为。另外,被告人郁继仁与被害人吴宇之间长年积怨,郁继仁杀害吴宇,属于极端的报复行为,犯罪动机亦十分卑劣。从犯罪手段、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等情况看,再加上一条不悔罪,郁继仁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条件。”

简疏文说:“我要反驳公诉人说的第二点,公诉人说这是一场蓄谋杀人,我反对。这不是一场蓄谋杀人,而是一场激情杀人。我当事人本无杀人意愿,却在吴宇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将他杀死。我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吴宇有明显过错,所以应当给我当事人减刑。”

此话一出,全场哗然,被害人吴宇的家属情绪激动,吴宇的妻子和母亲甚至哭了出来。

简疏文是个心软的人,面对吴宇妻子和母亲的眼泪,他也不好受,但专业素养要求他硬起心肠。

此时公安侦查人员还坐在证人席上,简疏文质问证人:“证人,你说19日下午4点左右,我当事人离家去市场买凶器,并认为买凶器是蓄谋杀人的第一环?”

公安侦查人员点了点头,“是。”

“那是一把杀鱼刀,为什么不认为我当事人买刀的初始目的只是为了杀鱼呢?”简疏文质问。

“郁继仁买完刀就去杀人了,怎么可能是为了杀鱼买的刀?他买刀的目的是为了杀人。”公安侦查人员说。

“如果我去超市买了一袋梨,回家的时候有人撞了我一下并辱骂了我,我把梨砸向他,能说我买梨的初始目的是为了砸人而不是为了吃吗?”

佟岩反驳:“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这种与案件无关的联想是没有意义的。”

“怎么没有意义?”简疏文却说,“我看过公安机关的证据链,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我当事人那天去市场买杀鱼刀的目的是为了杀人,而买刀的目的关乎这到底是不是一场有计划的蓄谋杀人。”

简疏文对审判长说:“审判长,我申请传唤我方证人郁爱军。”

郁爱军出庭。

郁爱军说:“我儿子生病之后,身体越来越差,干不了体力活,也不能再去工厂之类空气不好的地方,那天我俩商量着,觉得可以帮人杀杀鱼,既不用进厂,也不要太多力气,挺合适的,我儿子就说,那他去买把杀鱼刀回家自己先练一练。”

简疏文问:“你俩什么时候商量的?”

“18号晚上。”

“第二天你儿子郁继仁就去市场买刀去了是吗?”

“是。”

简疏文点点头,对审判席上的审判长和审判员说:“由此可见,我当事人买刀是为了杀鱼,而不是为了杀人,杀人是个意外。我当事人没有做过杀人计划,这不是一场蓄意谋杀。”

接着,简疏文当庭播放停车场监控。

监控录像显示,郁继仁从背包里掏出了刀,在郁继仁掏出刀捅向吴宇之前,两人还有过一句简短的对话。

简疏文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说:“审判长,各位审判员,监控显示,那把杀鱼刀一开始是好好地包在我当事人的背包里的。如果真是蓄意谋杀,我当事人为什么不提前把刀取出来拿在手上,这样动手不是更方便吗?这是因为我当事人一开始并没有把刀拿出来的打算,是后来发生了什么,才导致我当事人情绪激动掏出了刀。”

简疏文按下暂停键,指着监控画面说:“事实并不像控方证人所说的那样——吴宇到达停车场后我当事人立即从车后跳出来连捅吴宇八刀,监控显示,动手之前两人还有一句对话。”

简疏文问郁继仁:“你们俩说了什么?说原话。”

郁继仁道:“我看到吴宇,说的是:‘吴经理,我那个事……’,我还没说完他就打断了我,他不耐烦地对我说:‘我知道你想说什么。你们这是穷病,不怪谁,怪命。’”

简疏文说:“各位,就是吴宇的这一句话‘你们这是穷病,不怪谁,怪命。’刺激了我当事人,使我当事人失去理智,失控将吴宇杀死。所以,这是由被害人的过错引起为行为人情绪波动而导致的一起激情杀人。请审判长和各位审判员在量刑的时候考虑到激情杀人情节较轻、被害人也存在过错,对我当事人从轻处罚。”

吴宇的妻子怒道:“激情杀人怎么了?有区别吗?杀了人就该死!立即死!”

审判长告诫吴宇的妻子控制情绪。

审判长质问简疏文:“辩护律师,判定是激情杀人的条件有三个:一是被害人犯有严重过错,二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以至于失去理智,三是必须当场实施。你觉得被害人吴宇犯有严重过错,但吴宇在案发当时只说了一句话而已,只是这么短短的一句话,你如何认为他犯了严重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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