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元日,太皇、太后、皇帝受百官朝贺。
仪讫,出,帝戏语小徐氏曰:「冕服当真重也!」氏肃曰:「禁中无戏言。」帝瞲然,倍益爱敬。氏亦嘱然支曰:「我属固为人轻,稍不密,不知首异何处。」然支心惮,事宰臣犹谨。
廿一戊寅,拜贺胤魏国公;邓先南阳侯;李君凌栎阳县伯;吕吉臣顺化县伯。
三月初四己未,太皇减闲厩马数,以免百姓税草。诏云:「今厩马既配于诸军,课驹留于畜牧,应税之草,则不宜循前。今年已裁旧数,可更三分减一。」
四月十二丙申,册仁宗第四子宜为丰王;六子宽为原王;七子定为邵王;八子宪为淄王;九子寔为信王;十子容为广王。
十七辛丑,册弥勒奴为长安公主,食实封五百户。仍居禁中。以武彦璘为傅,诏征齐、宋、江、襄诸王女年五岁以上二十余人,又沈、王二氏近亲子孙十余人,另为开邸第,为公主伴读。阮氏孙杨玉入宫陪侍,年岁相仿,玩乐甚谐。
弥勒奴读书,至「囊萤夜读」处,颇奇之。乃命人捕萤火,百里之内皆绝焉。
五月十六庚午,太皇怜公孙锷地远,移为扬州刺史。三十甲申,除其刑部囚籍。
闰六月十五戊辰望,太皇制诏:「诸色人中,有孝悌力田、茂才异行、讽谏主文、高蹈不仕者,委所在长官及台省常参官具以名闻奏。限来年正月内集。」
旧制:凡计罪人之赃,先平其价钱,再以犯处中绢估平之。
七月初三丙戌,御史中丞武玉裁奏云:「天下赃估不定,刑罚不侔轻重。假有人隋州盗物,即取隋州物直,准隋州中绢之价。然其地绢贱,计不至三百,即入死刑;而余地绢贵,或计七百以上,方至死刑。臣恐诈伪斯起,奸邪滋生。请适理天下,以贯文计赃。」付公卿百寮讨议。秘书监孔尚迪曰:「布帛不可以寸易,菽禾不可以忽贸。昔者,以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古往今来,时移事异,岂无变通?」左监门长史朱循议曰:「先朝,唯京师及三吴用钱,余郡杂以谷帛,交、广、西域以金银。泉货乱杂,亏损正道。高祖创轨立法,行元授通宝钱,始开流泉之利。几至百年矣。而今私铸不绝,盗铸者破重钱为轻钱,货物虚贵不下。至于商贾积资,富豪藏镪,而贫窭日困。臣望交易既盛,款筹必多,宜改钱以一当十,别为新铸,并不废旧钱。轻重杂行于市,则民必信其重者,而疑其轻者,由是私钱无利,无利则人不铸矣。」
又委中书门下详议可否。时宰臣皆以为「多品并行,费损国用,奸民更得图利之机」。事既不行,十月廿七戊寅,敕铸钱州严断恶钱。
时百姓久用恶钱。敕下以后,颇为惊扰。公孙锷奏请量出仓米,依时价粜与百姓,收取恶钱,后送官府捶碎。
是时,有二人在市,以恶钱易好者。执刀悉执之,锷令斩。法曹参军项僧用曰:「此二人当坐杖,杀之不法。」锷不听,仍重其法,邻、保、里、坊、村正皆从坐。俄而少定。
十二月初十庚申,诏:天下女徒已论,归家。官出伐木钱,月三百。每乡举贤妇一人,免其租庸。